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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导(五)

上传时间:2013-01-08 09:01来源: 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字体:

              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环境健康安全报告

       1.环境健康安全报告的产生

      随着人们不断提高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期望,企业需要对外披露的议题也不断拓展,所需报告的内容从环境问题发展到包括雇员健康和工作场所安全等社会问题,与之相适应,企业环境健康安全报告逐步取代了原有单一的环境报告。

      2.环境健康安全报告的现状与趋势

     企业环境健康安全报告在全球得到了很大发展,至今,环境健康安全报告的数量在全球广义的社会责任报告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高的。但从发展趋势上看,更多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正进一步把环境健康安全报告扩展为综合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即在原来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企业与社会关系的有关内容,如企业与雇员、客户、供应商、社区的全面关系等。

    3.与健康安全相关的国际公约与法律法规

   (1)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以来已制定187项国际劳工公约,其中有8项涉及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强迫劳动、童工、就业歧视等劳动者基本权利,称为基本公约或“核心”公约,还有若干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报酬、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的重要公约。这些公约得到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的广泛认可。根据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就八个核心公约而言,“即使尚未批准这些公约,仅从作为劳工组织成员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真诚地并根据《章程》的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 参见:《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从而使这些公约对所有会员国都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近年来,相关国际劳工公约所涵盖的内容被广泛用于各种社会责任标准,经常被引用的主要包括结社自由和保障组织权利、男女同工同酬、禁止强迫劳动等公约。[ 经常被引用的公约有: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障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1951年《男女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1929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1957年《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1973年《准许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1999年《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第135号公约);1919年《工业工时公约》(第1号公约);1935年《40小时工作周公约》(第47号公约);1921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第14号公约);1957年《商业办事处所每周休息公约》(第106号公约);1949年《工资保护公约》(第95号公约);1970年《最低工资确定公约》(第131号公约);1951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公约);1981年《职业安全卫生与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

    (2)劳动法规。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职业安全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3)非政府组织的标准认证体系。如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卫生体系(OHSAS18000),美国民间机构——社会责任国际制定的SA8000认证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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