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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政府履行社会责任的四项“原责”

上传时间:2012-05-25 11:34来源: 未知【字体:

近年产生的“社会责任”热词概念中,不管是利益相关方理论、企业公民理论,还是其他的,涉及的主体都是谈及企业,对于政府在社会责任中到底该承担什么责任并没有明晰的解读,近日在京召开的“首届中荷企业社会责任国际高层论坛”上,国资委研究局副局长楚序平指出,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政府在推进社会责任应该承担四项责任和义务。

 

 

 

    论坛上,政府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议题成为亮点,国资委研究局副局长楚序平在演讲中提到,在ISO26000起草讨论的数年中,关于政府的社会责任一直是争论的焦点,2010年通过的ISO26000国际标准说明,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公共部门和非盈利部门的所有类型的组织的责任,最终并没有将政府的责任包括在内。那么,政府在社会责任中到底该承担什么责任呢?他指出,从各国政府的实践来讲,立法机关、执法机关、政府等在推进社会责任方面无形中承担着巨大责任和义务,本身更需要履行社会责任。从中国国务院国资委的实践看,政府机构应承担和履行制定标准、有效推进、明确议题、奖优罚劣四项责任和义务,即:

    一、政府通过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政府通过加强社会责任工作的组织、制度建设,形成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三、政府在推进社会责任过程中需要按照各个国家国情的不同,企业行业的不同,及时发现、调整符合实际的责任议题以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政府应该建立一个激励相容的履行社会责任体制机制,通过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使企业的目标和政府、社会的目标相一致,使企业在追求其自身利益的同时,自然达到国家和社会的目标。

    与会者认为,这种鲜明观点的分享无疑会对未来各级政府部门如何推动社会责任发展指明方向,同时也将对规范各组织履行社会责任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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